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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5日衛部救字第1061361562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6)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學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報本署辦理。
四、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6)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用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各1份,電子檔已公告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各單位可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各單位承辦人員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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