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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一二○名。
(二)高中(職)組:八○名。
(三)國中組:五○○名。
三、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中組:新臺幣二千元。
四、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將得取消其資格。
如符合上述資格者,請逕下載申請表填妥後,並務必於105年9月20日前送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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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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