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摘要法規重點如下
一、另予考績條件放寬(第3條)
(一)計算方式變更:辦理「另予考績」的任職條件,由原先的「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適用情境:在同一考績年度內,若任職不滿一年,但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即可辦理。
二、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保障(第11條)
(一)任用資格取得: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辦理的「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二)折算機制:若兩年另予考績均為甲等,可視同一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避免對育兒家庭造成職涯晉升的不利。
三、重大違失行為嚴懲與時效(第12條)
(一)增列免職要件:針對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的免職要件。
(二)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了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確保法秩序安定,明定不同懲處程度的行使時效:
1、一次記二大過:15年。
2、記一大過:7年。
3、記過或申誡:5年。
{{ $t('FEZ012') }}
{{ $t('FEZ003') }}2025-12-20
{{ $t('FEZ014') }}2026-01-19|
{{ $t('FEZ004') }}2025-12-20|
{{ $t('FEZ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