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實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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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14年度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 辦理。
二、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獎勵金額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6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1萬3,000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6,000元。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 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三、另本辦法第6條規範,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 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 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 明文件。承前,請各單位注意前開申請時效,以及單一級技術士證比照申請者,務必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證 明文件等相關規範。
四、旨揭計畫置於本處官網(首頁-最新消息-本處公告, https://ab.hl.gov.tw/)查詢,如有疑問,請致電本處承 辦人周先生(038-233200#119)。
隨文檢附申請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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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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