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112.08.16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各校須依準則訂定「防治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
每年需辦理防治教育宣導,強化師生尊重性或身體自主知能。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113.03.06修正):
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與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即使是成年學生,若存在權勢不對等關係,也不得發展此類關係。
若察覺可能違反專業倫理,教職員工應主動迴避並陳報。
教育部已提供「防治指引」供各校參採,國教署要求學校依下列方式落實:
學校可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的防治規定」。
學期初、學期末校務會議:務必將「防治指引」列入宣導項目。
學生宣導:於 全校集會、輔導或學生活動 中加強宣導,提升學生對性別互動與身體自主的理解。
國教署學務校安組
承辦人:陳先生
電話:04-3706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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