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9條及20條。
二、將「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審定本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概念,納入教育活動工作,以
強化教師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差失衡、性別經驗隱藏、性別用語偏頗及性別資訊零碎,俾教
材及評量測驗試題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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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0-23
{{ $t('FEZ014') }}2025-11-21|
{{ $t('FEZ004')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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