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此外,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合作執行稽查專案,針對產品源頭及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20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之情形。
三、為擴大宣導效益,請貴單位協助張貼海報並運用跑馬燈露出「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加強宣導,提醒民眾切勿違規使用。
{{ $t('FEZ003')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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