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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玉里高級中學114學年度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3次招考)
壹、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本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貳、甄選教師科別及名額:
類別 | 科別 | 名額 | 參加複試名額 | 備註 |
代課教師 | 廣告設計科 | 1 | 逕採複試(口試、試教(實作))
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除廣告設計科係聘任代課教師外,餘皆聘任代理教師。 | 全民國防教育科僅開放具教師證應試人報名參加。 |
代理教師 | 特殊教育科 | 1 | ||
代理教師 | 電子商務科(會計) | 1 | ||
代理教師 | 全民國防教育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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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告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公告時間:自114年8月15日(星期五)起至114年8月19日(星期二)止。
二、公告方式及地點:網路公告於下列網站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s://www.k12ea.gov.tw)。
(二)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本校網站(http://www.ylsh.hlc.edu.tw,簡章公告網址https://reurl.cc/yAL2aa)。
肆、索取簡章及報名表件: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運用(報名表、切結書及相關表格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伍、報名資格條件:
一、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具教師法第19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形者。
二、積極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5 項規定,本次甄選作業以一次公告、同時報名方式辦理。
(一)第一款:持有所報考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報考各科別,均需持有與所報考中等學校甄選科別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持有符合教育部「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對應甄選科別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合格教師證書。體育科代理教師應再具備舉重及健力C級以上教練證資格。
(二)第二款: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以上資格者。
(三)第三款: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陸、報名時間、方式及應繳表件:
一、報名時間:簡章公告之日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2、3款資格條件者者同時報名,免報名費,如前次招考甄選已錄取足額,將另行公告取消招考。各招考報名截止時間如下
(一)第1款報名截止時間:8/19(二)16:00
(二)第2款報名截止時間:8/19(二)16:00
(三)第3款報名截止時間:8/19(二)16:00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取線上報名,請至以下網址(https://reurl.cc/QaR0Vb)建立報名資料,並上傳各項報名佐證資料。
三、下列報名表件請以「正本」掃描上傳:
(一)報名表(含照片)。
(二)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或其他資格證件(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及格成績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等證件,已具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免附)。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身心障礙應考人請上傳有效期限至114年8月以後之身心障礙手冊;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上傳戶籍謄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五)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未役或女性免附)。
(六)閩南語或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原住民族(加註族別)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無則免附)。
(七)切結書。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欲申請者將申請表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併報名表件一併上傳,惟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五、各階段代理教師報名時間為8/19(二)16:00,審核通過名單於8/20(三)12:00前於本校網站公佈。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考人如報名完成後,經確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無法參加本項考試,於本次甄選結束後退還該階段報名費用。
七、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公告不盡詳盡之處,請詳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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