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政(一)字第1140001903號函辦理。
二、端午節期間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其成員與學校間因有業務往來,爰依本規範第二點規定,家長會及其成員與學校間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學校公教人員如遇前揭情事,請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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