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中離要點)辦理。
二、次依中離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輔導相關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並定期召開相關聯繫會議,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就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主管及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學校,透過每半年召開1次之聯繫會議,邀集教育、警政、勞政、社政、衛政、民政及司法等網絡單位代表,協調、審議、諮詢及推動政策,學校應配合辦理。學校應配合本要點之規定,於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需求期間,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實施有關措施,穩定學生就學。
三、再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學校應自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轉學事實發生,或復學之日起3日內,完成通報作業。中途離校學生之通報、追蹤及輔導期間,自通報之日起,至學生成年止。
四、又依中離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學校應設輔導小組,建立預防機制,規劃多元彈性及適性教育課程與訂定中途離校學生通報及追蹤與復學輔導計畫,評估學生確有轉銜學制或轉學需求者,由學校提出輔導紀錄,協助學生辦理適性轉學。
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1學年為期,並以2次為限。同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1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1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2次休學;第2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貴校倘有中途離校學生休學已逾2學年,請依前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六、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落實中途離校學生通報作業,與每學期至少2次定期追蹤、輔導工作,並針對學生需求每學期定期召開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設置跨處室(含進修部)中途離校學生輔導小組,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實施適當之輔導策略,整合社區資源或民間團體等校內外資源,以協助學生穩定就學或就業。
七、已在工作之中途離校學生,請定期查核比對投保狀況(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勞工退休金)及追蹤掌握關懷職場適應情形,並強化防範詐騙、學生職場安全、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及勞動安全衛生宣導與權益意識;若於追輔過程中發現有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情事,應報請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統合警政、勞政、社政、衛政、民政及司法等資源介入協處,以保護中途離校學生於職場之安全衛生與勞動權益。
八、「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會議紀錄(範本)」、「中途離校學生復學輔導及動向追蹤強化策略報告(範本)」與「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計畫(範本)」,請至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資料下載區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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