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93553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特二字第11256140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考試院112年9月14日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1號令定旨揭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又配合上開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112年9月14日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2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三、依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教育部應統籌分配依同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計算後之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爰將於每年考選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後,由教育部函請本署及各校按銓敘部公告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不足額考試類科,將當年度擬進用之專技人員名額、進用專技人員之理由(如難以羅致人才之實際情形)及提列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任用計畫職缺數等資料送教育部彙辦,由教育部統籌分配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予本署及各校。
四、各校擬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原職改派者,應注意2年過渡期間係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檢送旨揭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並檢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需用名額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及因業務需要增核名額分配清冊等3紙範本供參,上開清冊得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專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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