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本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優秀教師至本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署商借教師簡歷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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