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實習處|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本(112)年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3001670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於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 員)培訓品質,本部前於110年12月28日起委託台灣長照人 才品管學會辦理6場專家會議,並於全國辦理5場座談會廣 泛收集長期照顧服務、醫事服務單位、機構經營者及地方 政府機關意見,經綜整各界建議事項,邀集勞動部及22縣 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討論獲共識後,再於111年8月24日公 告修正本計畫,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三、旨揭計畫係規範照服員訓練應有之實施要項及訓練課程, 茲就實習指導老師、實習督導員(合稱實習師資)資格及實習訓練場所之範疇說明如下:
(一)實習師資資格:為落實投入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照服員 訓用合一,符合實務人才需求,本計畫規範臨床實習課 程、實作課程須設有一定比例之實習師資,且從事長期 照顧服務之照服員以任職居家式長照服務機構居多,爰 實習師資資格之一,須具有長照機構或投入照顧工作經 驗;前述工作經驗,除於長照機構任職年資外,倘於長 照機構帶領或指導實習之經驗事實,亦可認屬長照機構 工作經驗,前述長照機構範圍包括除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或綜合式機構外,另含 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機構除外)、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日間、住宿)及榮譽國民之家。
(二)實習場所:本項實習場所除本計畫第五點(四)所訂外, 考量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自101年起開辦照服員訓練 班,由全國監獄遴選合適受刑人至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 院參訓,基於受刑人為服刑期間,且戒護外出有其風 險,爰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特予核認為 本計畫所認實習訓練場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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