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保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本署前以112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諒達)轉知旨案相關規定,惟前開函文說明三、(二):「符合病例定義者...(下稱疾管署)支應」,其文字誤植,應更正為「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系統)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另自3月27日零時起,所有由BBS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
二、為維護校園師生健康安全,請隨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依指揮中心之公告,配合相關防治措施辦理。
{{ $t('FEZ003') }}2023-03-27
{{ $t('FEZ004') }}2023-03-27|
{{ $t('FEZ005')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