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所示,鑒於國內外疫情趨於穩定,為兼顧經濟、生計及防疫,我國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相關說明如下:
(一)外籍人士: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中港澳人士: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二、承上,旨揭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育人員,經指揮中心及外交部說明,均屬「履約」及「應聘」性質。有關外籍人員來臺相關事宜,調整說明如下:
(一)外籍教育人員:無須再以專案方式向本部申請入境,得逕向外交部各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
1、若該外籍教育人員已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其眷屬得依指揮中心110年12月3日肺中指字第1103602083號函所示,逕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來臺。
2、若該外籍教育人員未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其眷屬仍應依本部110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55116號函及111年3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8315號函說明事項辦理專案入境之申請。
(三)依上開說明,非經本部專案辦理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無須再函報入境人員名冊及資訊至本部國教署,請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學校逕依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自行辦理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事宜(含接機、入境人員列管等)。
三、另轉知外交部各駐外館處自111年3月7日起受理外籍商務人士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案處理原則,檢附外交部111年2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16800152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5月10日領二字第1106800331號函供參。
四、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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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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