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保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111年1月27日及2月14日通知,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且考量集中檢疫所量能有限,須優先支應國人隔離,爰自111年2月15日起,暫停受理外籍人員入住集中檢疫所之申請。
二、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1月10日及2月24日新聞稿所示,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宣布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相關檢疫措施調整如下(相關資訊,本部國教署業透過通訊軟體事前通知):
(一)入境規定:經指揮中心檢討及評估後,將南非、波札那、納米比亞、賴索托、史瓦帝尼、辛巴威、馬拉威、莫三比克、埃及與奈及利亞等10國自「重點高風險國家」名單移除,無須強制入住集中檢疫所;惟國際疫情持續,所有入境外籍人員搭機來臺前應取得「表定航班時間(Flight schedule time)前2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
(二)檢疫天數:外籍人員自111年3月7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由14天縮短為10天,並自檢疫期滿後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
(三)採檢措施:外籍人員入境後應配合相關採檢措施如下(相關資訊,本部國教署業透過通訊軟體事前通知):
1、PCR檢測(計2次):入境時1次、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0天)1次。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計5次):於居家檢疫期間第3天、第5天、第7天以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第6至第7天,各執行1次,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放。
三、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人員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
四、檢附外籍人員申請特別入境許可流程圖、採檢流程說明各1份。
五、本案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學校之聯繫窗口及指定之電子信箱如下:
(一)配合本部國教署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補助計畫進用之外籍教育人員:林小姐,04-37061171,e-2383@mail.k12ea.gov.tw。
(二)其他高級中等學校外籍教育人員:美可.嘎佑小姐,04-37061155,e-2526@mail.k12ea.gov.tw。
(三)實驗學校及機構(最高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楊小姐,04-37061648,e-2390@mail.k12ea.gov.tw。
(四)外國僑民學校(最高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及其他外籍人員來臺服務流程疑義事項:劉先生,04-37061074,e-2380@mail.k12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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