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資訊安全委員會|
一、依據本(109)年8月7日中央及地方政府資通安全長及資訊主管會議(下午場次)主席裁示事項第3項辦理。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7-24
{{ $t('FEZ004') }}2021-07-24|
{{ $t('FEZ005')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