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加強宣導並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本部102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83894號函諒達。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加強宣導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t('FEZ003')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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