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陳淑懿
{{ $t('FEZ002') }}人事室|
一、教育部書函轉勞動部函以,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知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勞工當日之放假及出勤權益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以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益。
二、查前開勞動部107年函重點如下:
(一)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 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 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 $t('FEZ003') }}2022-02-14
{{ $t('FEZ014') }}2022-03-16|
{{ $t('FEZ004') }}2022-02-14|
{{ $t('FEZ005')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