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陳淑懿
{{ $t('FEZ002') }}人事室|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
二、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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