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辦理。
二、 申請資格與條件
適用對象:本校專任及代理教師。
服務年資:於本校107學年度起連續服務8年(1070801-1150731),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發放條件:表現優良認定標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成績考核: 最近 6 年內有 4 年(晉薪並給與 1 個月獎金或已至年功薪給予 2 個月獎金)以上,且不得有任何 1 年考列4條1項3款留支原薪。
2. 未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3. 未曾受申誡以上之懲戒。
4. 未有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致身心傷害之情事,未有違法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經令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申請期限與作業方式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11月11日(星期二)17:00前止。
申請地點:人事室。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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