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要補助對象:
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詳細資訊,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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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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