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1、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 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 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 他住宅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 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 一定金額之1.5倍者。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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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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