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條件:
1. 111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則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
2. 111學年度全學年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在80分以上。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得為70分以上。
3. 111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
4. 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11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5. 家境清寒(需檢附證明文件)
詳細資訊,請詳附件與網址 https://reurl.cc/r6YE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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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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