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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現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1年10月26日通報:
一、查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二、請轉知學校教職員確實遵守出勤相關規定,於辦公時間內不得無故擅離職守(如未到用餐時間,不得前往用餐),或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如因公外出亦須辦妥手續。並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定期派員抽查所屬同仁出勤與辦公情形。
三、另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17日教中人字第0950515699號書函略以:教師應以規定時間出勤,出勤時數每日以8小時、每週以40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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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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