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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教師於曠職(課)期間如遇例假日是否扣除薪給疑義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1年4月16日臺人(二)字第1010059343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復查本部96年8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60128951號書函略以:「...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三、另查銓敘部96年6月7日部銓二字第0962809079號書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依前開規定,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又遇國定假日之情形亦同...」,教育人員類此情形比照辦理。
四、本案教師自101年3月9日(星期五)曠職(課),至3月26日恢復上班,依上開規定其曠職日數應扣除例假日(計11日),
並依規定扣除連續曠職期間之薪給(3月9日至23日,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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