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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師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嗣因病停役後於1個月內返校復職,其復職生效日疑義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部100年12月8日臺人(二)字第1000212291號函復雲林縣政府100年11月21日府人考字第1001203199號函辦理。
二、某教師於99年8月9日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99年12月24日因病停役,100年1月10日申請復職,並於同年月21日報到復職,依本部90年10月24日「研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相關疑義會議」紀錄、本部86年11月14日函釋及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某師業依規定於停役後1個月內返校復職,其復職生效日溯至停役之日生效,其年資應視為不中斷,應依考核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服役期間年資辦理99學年度成績考核,本部100年11月2日臺人(二)字第1000192553號函之意旨業予敘明。
三、惟有關上開「復職生效日溯至停役之日生效」一節,依本部91年12月19日台人(二)字第0910189756號書函以:「檢送銓敘部91年12月9日部銓五字第0912179399號令,有關『公務人員應徵入伍辦理留職停薪,於服役期滿,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失(如提前退伍或因故停役等),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復職,並以向服務機關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但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由各機關依個案核實認定)後即辦理報到者,准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本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比照旨揭規定辦理」,爰應修正為「向服務機關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但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由各機關依個案核實認定)後即辦理報到者,准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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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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