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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應經內政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公務員,請務必於申請獲得許可後再行赴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內授移字第100092858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轉知所屬政務人員、涉密人員及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11職等(含比照)以上須經內政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之期程儘速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後再行赴陸,以避免因不諳法定行政程序致受裁罰。
三、另所屬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若適有機關辦理「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研習,建請優先安排參加,或請其上網(如「e等公務員」等相關網站)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課程,以保障自身權益。
{{ $t('FEZ003') }}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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