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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專業倫理指引】
一、 教育部為健全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以下簡稱輔導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之專業倫理規範,以確保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生活適應、適性學習及生涯發展,特訂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就讀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學生。
(二)輔導相關人員:指執行學生輔導職務之專兼任輔導教師、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與學校輔導行政人員,及協助輔導工作之其他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運用於協助教學與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例如學務創新人員(含校安人員)、運動教練、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等。
三、 輔導相關人員應公平對待每位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因個人特質、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族群、語言、宗教、家庭及社經背景、學習表現等因素,而為差別待遇。
四、 輔導相關人員應尊重學生個別差異,提供學生合宜之輔導建議,避免基於個人偏見或利益考量,將個人價值觀強加於學生。
五、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六、 學生接受輔導時,輔導相關人員應協助學生瞭解輔導進行方式及其相關事項。
七、 輔導相關人員執行輔導工作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學生隱私與資料安全。
八、 輔導相關人員之輔導紀錄及測驗資料,應客觀記載,並依規定繳交及移交。輔導紀錄之調閱,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九、 學生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或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通報者,輔導相關人員應進行通報或預警。
十、 輔導相關人員遇學生需求超出自身專業範圍時,應適時尋求專業支援或轉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轉介前應取得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持續關懷支持。
十一、 輔導相關人員應持續精進專業知能,參與相關訓練及進修,並適時尋求專業支援或督導。
十二、 輔導相關人員對受輔導學生應維持專業輔導關係,且不得與學生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行為。
十三、 輔導相關人員發現同儕有違反專業倫理之情形者,得適時提醒或協助改善;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及處理。
十四、 專兼任輔導教師、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執行及學校輔導行政人員協助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需揭露輔導資訊時,應遵守最少量及必要性原則,並事先向學生或法定代理人說明理由與範圍,且審慎權衡揭露程度、對象與方式。
(二) 提供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法院輔導相關紀錄時,均應遵守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三) 應慎選測驗工具以切合輔導目標,並充分理解該測驗之施測、計分與解釋;實施測驗前,應向學生說明測驗之目的與用途,並於測驗後妥善解釋測驗結果。
(四) 察覺輔導工作有違反輔導諮商專業關係或損害學生權益之可能性時,應主動告知主管,並執行適當之轉介或處理。
(五) 不得為獲取個人經濟利益或基於其他不正當目的,而將學生轉介至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機構或組織。
十五、 學校運用校外人士協助輔導工作時,應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指引之規定。
十六、 輔導相關人員除本指引外,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十七、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提供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資源及協助之輔導相關人員,適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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