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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花蓮文學獎-花蓮紀念照 徵文
一、宗旨:
為鼓勵文學創作,培養文學新人,發掘兼具審美價值和地域文化特色的作品,提昇本縣文學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協辦單位:花蓮縣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徵選主題:「花蓮紀念照」(含4*6照片)
以詩或散文的形式寫成,任何能表現此一主題的作品;題目自訂,須附與花蓮有關的4*6照片一張及圖片說明,註明攝影者姓名。
四、徵選文類及字數:
(一)新詩:字數30行以內。
(二)散文:字數2000字以內(含標點)。
五、應徵條件:
(一)菁英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台灣之國民。
(二)新人組:限就讀花蓮縣高中及以下學生,或花蓮縣藉的高中生或以下學生 。
(三)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
六、錄取名額及獎勵:(獎金內含所得稅)
(一)新詩:
1、菁英組:
優等獎2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14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組:優等5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整,獎狀乙紙。
(二)散文:
1、菁英組:
優等獎2名,獎金新台幣20,000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14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組:優等5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整,獎狀乙紙。
七、注意事項:
(一)應徵作品(含照片說明)請儘量以電腦打字,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字跡不清者不予評審。電腦打字者,字型及大小請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並以A4紙張直式橫打列印。
(二)應徵作品乙式五份,連同報名表請於99年5月31日下午17時30分前,「掛號」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地址97060花蓮市文復路6號(報名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下載)。並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10花蓮文學獎》字樣及徵選文類(新詩或散文)、組別(菁英組或新人獎)。參加新詩與散文兩類組別者,每件請分別填寫報名表,但可一併寄件,洽詢電話(03)8227121 轉163。
(三)投稿作品之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及承辦單位所有,發表、轉載或出版合集,投稿人不得拒絕,亦不另支稿酬。
(四)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請應徵者自留底稿。
(五)入選作品(含照片)如有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等違規情事,或因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銷其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參賽作品必須未經發表並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比賽,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七)為求本徵文比賽之公平性,受邀本獎之評審委員,不得參加徵件。
(八)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八、評審方式:
(一)應徵稿件收到後立即密封編號,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工作。
(二)應徵作品如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九、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收件:即日起至 5月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揭曉:99年7 月。
(三)頒獎:99年10月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十、本徵文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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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4-15
{{ $t('FEZ014')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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