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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花蓮文學獎徵文簡章
一、宗旨:
鼓勵文學創作,培養文學新人,發掘兼具審美價值和地域文化特色的作品。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協辦單位:花蓮縣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徵選主題:「深情花蓮」
以詩或散文的形式寫成,任何能表現此一題旨的作品:題材不拘,題目自訂。
四、徵選文類及字數:
(一)新詩類:字數20行以內。
(二)散文類:字數2000字以內(含標點)。
五、應徵條件:
(一)菁英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台灣之國民。
(二)新人獎限就讀花蓮縣高中及以下學生,或花蓮縣籍的高中生或以下學生 。
(三)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
六、錄取名額及獎勵:(獎金內含所得稅)
(一)新詩:
1、菁英組: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貳獎二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十二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組:優選五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乙紙。
(二)散文:
1、菁英組: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貳獎二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十二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組:優選五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乙紙。
注意事項:
(一) 應徵作品請儘量以電腦打字,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字跡不清者不予評審。電腦打字者,字型及大小請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並以A4紙張直式橫打列印。
(二) 應徵作品乙式五份,連同報名表請於
(三) 投稿作品之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及承辦單位所有,發表、轉載或出版合集,投稿人不得拒絕,亦不另支稿酬。
(四) 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請應徵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如有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等違規情事,或因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銷其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參賽作品必須未經發表並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比賽,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七) 為求本徵文比賽之公平性,受邀本奬之評審委員,不得參加徵件。
(八) 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評審方式:
(九) 應徵稿件收到後立即密封編號,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工作。
(十) 應徵作品如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十一) 收件:自98 年
(十二) 揭曉:98年7月。
(十三) 頒獎:98年 10月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本徵文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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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花蓮文學獎 報名表
姓 名 |
|
參加文類 |
□新詩 □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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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名 |
|
參加組別 |
□菁英組 □新人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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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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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單 位 或 就 讀 學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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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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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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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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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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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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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09-04-14
{{ $t('FEZ014') }}20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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