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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一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本部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本部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
前項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本要點之補助申請,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但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
;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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