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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校內申請於11月3日前完成手續,以利後續作業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條件: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
(一)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子女 。
(二)學業 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 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 含五專前三年 ):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按其清寒狀況及在學成績錄取之。
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戶口名簿( 含記事 含記事 )影本一份 。
(四)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子女 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 十二 月三十一 日之證明 文件 。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 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級學校審核章。
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請參考附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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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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