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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一、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詳細如附件計畫)
如符合資格者,請於105年3月15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 $t('FEZ003')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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