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成績條件如下:
(一)102學年度全學年度操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操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2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須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2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二、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每項獎學金1份,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
(二)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三)該學位學程102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
(四)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詳參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三、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2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1項獎學金為限。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項辦理。
四、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3/9/23,逾期恕不受理。
五、請符合資格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申請表,由學校統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