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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對象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
1.入選奧運或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得前8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及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8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各類組別,獲得前8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4.101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2學年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1學年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檢附文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2.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2.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3.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2.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國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請符合條件之同學備齊所需檢附證件到教務處註冊組進行繳驗。
校內申請期限:103年3月19日
{{ $t('FEZ003') }}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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