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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條件:
1.設籍於新北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2.凡新住民子女持續居住本市達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本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
檢附資料: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正本。
3.獎懲紀錄證明。
4.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請符合條件之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表申請。
校內申請期限: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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