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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歲以下設籍新北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評審標準:
(一)生活狀況: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以家庭每人每月生活費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11,832元)之1.5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動產(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每戶525萬元為審查標準(依102年新北市社會局公告低收入戶申請標準x1.5倍)。
(二)學習表現:品德優良,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101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
(1)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班前30%(含)內或成績75分以上(含),擇優錄取(擇優標準由委員會會議決定)。
2.具有特殊才能,採計三年內(99至101學年度)表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檢附證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可至http://www.ntpc.edu.tw/下載),並附下列文件各1式3份(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1.學校正式成績證明及學籍卡影本(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
2.全戶籍謄本。
3.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4.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
5.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6.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7.服務同意書。
受獎人義務:
1.受獎助人之姓名與獲獎助事項得由本府於媒體公告或發表之,並公開頒獎。
2.經雙方協商同意,受獎助人得參與本府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相關宣導計畫。
3.受獎助人之進修成果,本府得於不損害受獎助人權益之情形下發表或出版。
4.受獎助人應主動參與服務活動,並簽署服務同意書,未簽署服務同意書,則取消其申請獎助資格。
其服務成果列入補助的條件之一,本府於3月調查受獎助人參與服務之紀錄,如無紀錄者,由學校提供機會並輔導參與,不願參與者,則取消下一學年度之受獎助資格及申請獎助資格。
本府與學校主動提供社會服務之資訊與管道,積極輔導受獎助人參與。
國小學生以參與學校服務學習活動為主,學校配合本府推動之國中小服務學習計畫,主動提供機會輔導參與。
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或進修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得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終止繼續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請符合條件之同學到教務處註冊組領表申請。
校內申請期限:102年9月25日
{{ $t('FEZ003') }}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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