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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達失業1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勞工。
申請資格條件:
1.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2年2月18日仍未就業,失業連續1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3.未申請老年給付,至102年2月18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
4.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項就學補助。
檢附資料:
1.失業勞工子女學補助申請書。
2.申請日截止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須顯示全戶動態記事)。
3.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三擇一)。
4.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配偶死亡,應檢附註記配偶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應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8)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應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請符合條件之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表申請。
校內申請期限: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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