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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申請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歲以下設籍新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100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在全班前30%(含)內,或學業成績在75分(含)以上,擇優錄取(擇優標準由委員會會議決定)。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採計三年內(98至100學年度)表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獎助金額:以獎助各教育階段每學年所需繳交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為主,其獎助金額說明如下:
1.學雜費部分:高中職每學期獎助1萬2,000元。
2.生活費部分:高中職教育階段每月獎助5,250元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則不在此限。
3.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前1、2款分別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4.申請者目前或將於101學年度(101年8月至102年7月)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檢附資料:(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1.學校正式成績證明及學籍卡影本(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
2.全戶戶籍謄本。
3.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4.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
5.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6.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7.服務同意書。
請符合條件之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表申請。
校內申請期限: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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